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苗栗縣米穀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上訴人甲○○
巷1號之1上訴人丁○○
1之2號被上訴人辛○○○
巷34號被上訴人戊○○○
24號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子○○
3號被上訴人癸○○○
號7樓之1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庚○○住苗栗市○○路○○○○巷○○號複代理人乙○○住苗栗市○○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上訴人 盧春英 於民國98年1月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丙○○○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98年3月4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訴訟應由被上訴人丙○○○承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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