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9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辛○○上訴人庚○○( 紀家汶 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乙○○(紀家汶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己○○(紀家汶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戊○○上訴人丙○○
號上訴人丁○○
3號被上訴人保證責任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壬○○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妙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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