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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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因藥品中毒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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