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劉華榮
被 告 王容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因網路交友而結識,被告以其與配偶感
情不佳,欲搬出原住處,需款購屋為由,於民國103年3月21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原告已如數交付借款,
兩造雖未約清償期限,惟原告已向被告催討,被告以明年9
月始能清償為由,迄未清償欠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於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
第10126號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泛稱對上開支付命令不服
等語,惟未陳述具體不服之理由。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第一商業銀行匯
款申請書回條及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為證(見司促卷及
本院卷第41-69頁)。觀諸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
(標記被告發送訊息):車貸今年初剛還完...然後我前夫
就跑路了...現在我有兩個小孩要養...生活費學費已經壓得
我喘不過氣來了...我現在也很難有能力還你錢啊」、「(
標記被告發送訊息)可以再給我一年的時間嗎?明年我兒子
大學畢業了...我的負擔應該就會小一些...我再分期還你可
以嗎?」、「(標記被告發送訊息)明年9月開始吧~等我兒
子畢業可以自己養活自己了...我應該可以每個月付一萬...
分30期還你可以嗎?」、「(標記被告發送訊息)如果有能
力可以盡快還完的話...我也會盡早還完」、「(標記原告
發送訊息)我如果無情就會緊迫盯人天天施壓於妳,我念及
妳有車貸要還讓你緩一下,這樣的我算無情嗎?趕快提出個
具體的還款計劃比較實在」、「(標記被告發送訊息)我有
說了啊...明年9月開始...可是你又說什麼利息什麼的...我
真的沒能力了」等語,核與原告主張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
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2日起(於107年6月21日寄存送達
,經10日即於107年7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送達證書見司促
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