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854號
原   告  賴哲正
被   告  連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02,000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92,000元(見本院卷第53頁、第77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間向其借款而積欠202,000元,並開
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作為擔保,約定本票到期日為借
款清償日,嗣因被告遲遲不肯還款,原告一時氣憤,將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撕毀,因而無法向本院聲請准予本
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被告迄今僅償還10,000元,尚有192,
000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債務等語。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兩造確有約定被告應償還原告2,000元利息,故被告開立
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202,000元之本票2紙交付原告,原告
雖有將被告所有原木上下桌一套載走,但該原木上下桌係
被告借放在原告之廠房,並非用以抵債,被告隨時可以取
回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2,000元。
四、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開立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202,000元
之本票2紙,但其中2,000元係利息,被告係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並已清償10,000元,另原告將被告所有市值約40,00
0元之原木上下桌一套載走抵債,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被告於107年1月間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兩造並約
定利息2,000元,被告遂開立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202,000
元之本票2紙交付原告作為擔保,被告已清償10,000元等
情,有本票影本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
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利息2,000元,被告僅清償原
告10,000元,尚積欠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未
清償乙節,業如前述,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92,000元,即屬有據。
(三)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雖辯稱:原
告將其所有市值約40,000元之原木上下桌一套載走抵債,
應予扣除云云,惟原告否認並陳稱:該原木上下桌係被告
借放在原告之廠房,並非用以抵債,被告隨時可以取回等
語(見本院卷第77頁),則被告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實難逕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上開辯詞,委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
0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2,100元,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2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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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發票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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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1月15日│102,000元│107年2月15日│WG0000000│連濟傑│
├──┼──────┼─────┼──────┼─────┼────┤
│2│107年1月22日│100,000元│107年1月31日│WG0000000│連濟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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