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24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83,5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7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國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