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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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49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李民彥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3月9日至119年3月8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9年3月1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莊孟獻 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於89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2,200,000元、6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89年3月20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止,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銀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訂之利率計算,相對人倘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4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1,776,460元、510,385元,共計2,286,845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放款借據、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0月18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 高翠 ││75│建│││77.89│全部││└─┴───┴────┴────┴────┴────────┴─┴──┴──┴───────┴────┴──────────┘┌─────────────────────────────────────────────────────────────┐│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2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4│新竹市○○路│新竹市高│住家用、│5│6││││1││││││1││││全部│││1│4│210巷1弄53號│翠段75地│加強磚造│1│4││││2││││││2││││││││2││號│、2層│.│.││││.││││││9││││││││││││7│7││││9││││││.││││││││││││6│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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