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8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被繼承人 劉紹清 於民國(下同)89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相對人甲○○對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簡稱十信)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十信,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9年9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於89年9月4日邀同被繼承人劉紹清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向十信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9月4日起至99年9月4日止,借款期間10年,按月每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依約定由十信所定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計算,並約定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又聲請人於93年10月間概括承受十信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並於93年11月3日辦畢抵押權主體變更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即借款人甲○○自94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按月清償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471,381元,及自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又查被繼承人劉紹清於94年5月21日死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除其配偶 周淑清 因係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繼承取得本件不動產外,應由相對人丙○○、乙○○、甲○○(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為繼承人,以繼承本件之不動產及前述之借款債務。迭經聲請人催討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呆帳還款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登報公告、繼承系統表(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蔣淑君~F0~T40┌─────────────────────────────────────────────────────────────┐│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醫專││469│建│││25.59│全部││├─┼───┼────┼────┼────┼────────┼─┼──┼──┼───────┼─────┼─────────┤│2│新竹市││醫專││470│建│││36.81│全部││└─┴───┴────┴────┴────┴────────┴─┴──┴──┴───────┴─────┴─────────┘┌─────────────────────────────────────────────────────────────┐│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2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3│新竹市芝柏42│新竹市醫│住家用、│3│4││││││││││7│平台│6│平│全部│││1│2│巷42號│專段469│加強磚造│6│3││││││││││9││.│方│││││0││、470地│、2層│.│.││││││││││.││8│公│││││││號││3│1││││││││││5││0│尺│││││││││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