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請人乙○○
號3樓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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