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43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松 等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下附表所示事項,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174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登記謄本(全部)。
2
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