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1號再審原告 林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國清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本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