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黃銘豪 (原名 黃志豪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