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戴國清 、 溫忠雄 、 李典儒 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