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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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玉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訴訟代理人 陳力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溫忠雄 即頂新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及理由欄第十項關於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之民事判決,為終局判決,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5項、理由欄第10項關於准予假執行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梁晉嘉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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