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訴訟代理人 張心妍
被 告 約瑟 (JOSIECALINAWAGANTORINO)菲律賓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
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
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已明訂
。
二、查本件被告係在我國工作之外籍勞工,現因受僱而居留在高
雄市○○區○○路○○○巷○號一情,有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
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可按,又查無被告於我國
尚有住所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其
在我國之前揭居所,視為其住所。則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