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調字第166號
聲請人 顏文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本件調解之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臺南簡易庭裁判費繳納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