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67歲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背信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之住所原設高雄縣○○鄉○○○路○○○號,惟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遷移至屏東縣○○鄉○○村○○路○巷○○○號,此有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個人資枓在卷可稽,執行單位於執行時並未向其新設之戶籍地送達傳票,其送達尚非合法,又保證書及繳款書上有保證人乙○○之電話號碼:07─0000000號,執行人員未以電話查詢亦有不妥,執行單位調查被告甲○○及具保人乙○○之處所並非已窮;末酌,本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之聲請書亦未填載指定保證金額之確定數額,亦有再以詳查之必要,自不宜予以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