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 胡陳秀 葉即 和通企業社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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