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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