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曜瞬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000元
,應繳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6,4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