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曜瞬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000元
 ,應繳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6,4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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