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137號
原 告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