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2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5樓房屋遷讓返
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租賃契約關係,除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5樓房
屋遷讓返還原告外,並請求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9月20
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12,000元之損害金。嗣於本院97年3月26日審理時,不變更
訴訟標的,當庭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算96年10月
起至97年1月止之未繳納之租金64,000元及自97年1月11日起
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以32,000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違約金
。就給付租金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違約金
及損害金部分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皆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6年9月20日與其訂立租賃契約,承租
其所有之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96年9月20日起至99年9月19
日止,租金每月16,000元,應於每月19日前繳納;詎被告自
96年10月起之租金即未依約繳納,經以存證信函催請被告繳
納,惟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並於97年1月為終止租賃契約
之意思表示,惟被告迄未給付欠繳之租金及返還租賃物,爰
依兩造間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前揭房屋,並自97年1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揭房屋之日
止,按月賠償相當於二倍租金之違約金32,000元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
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
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
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39條前
段、第4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約
定租金應於每月19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1個月份,乙方即
被告不得藉詞拖延。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即原告得隨
時終止契約收回房屋,並應給付2倍租金計算之違約金等語
。本件被告自承租之次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租金,迄本院97年
1月時,積欠租金已逾2期以上,原告並已為終止租約之意思
表示,則被告自應依約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金,並依約按月
給付違約金。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
賃物、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法官熊誦梅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