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36號上訴人 陳炳仁 訴訟代理人 林天麟 律師
林殷廷 律師被上訴人 陳聰裕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石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周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