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14號上訴人 盧夢綾 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柯文元
莊秉勳 沈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
9時5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劉娟呈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