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 李梓嘉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被告 李杰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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