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陸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民國
105年12月17日死亡,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66公克),經送檢驗,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04230263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5年12月17日死亡,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受理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6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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