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仲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原告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 律師被告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羿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部分事證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