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 劉宗銘 代理人 蔡玟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85ND-00000000│1│1000│├──┤├────────┼──┼──┤│0003││85ND-00000000│1│1000│├──┤├────────┼──┼──┤│0004││86NX-00000000│1│79│├──┤├────────┼──┼──┤│0005││88NX-000000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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