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鴻懿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娟
訴訟代理人 曾秀燕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280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