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盧瑋辰
相 對 人  郭砡伶 (原名 郭宇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第5條第1項約定:「因本約事項發生
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協議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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