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新加坡商映泰格電腦公司
808法定代理人甲000000
000再審原告與新加坡商映泰格電腦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5,172,501.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746,37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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