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石湯嫦娥 訴訟代理人 蔡相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永川 及債務人安莊瑞惠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七0九九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