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竹豊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
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竹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所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98年度保管字第319號),經送驗判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61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8年6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616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011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336號卷第14頁)1紙在卷可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