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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