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被告己○○
甲○○戊○○
號丁○○辛○○丙○○乙○○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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