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1308號)等語。
二、查聲請人確已依被告乙○○居所地、戶籍地傳喚及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到案,並已合法通知無誤,有卷附之送達回證、通知函、拘票暨報告書、戶籍資料等為證,顯見被告乙○○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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