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瑞梅 被上訴人 黃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原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