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忠勇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補充更正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顯係「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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