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532號債權人最上石藝校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樓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證明文件及未釋明聲請金額與所附證物不符之處,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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