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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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3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欲請求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之正確金額及計算方式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違約金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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