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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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66號

原告 李秋蘭

被告新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起訴狀及本件民國112年8月2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八紙面額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支票(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汐止分行、票號各為EG000000

  0、EG0000000、EG0000000、EG0000000、EG0000000、EG000

  0000、EG0000000、EG0000000),面額共計400萬元,而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暨利息。被告不爭執原告提出之八紙支票,發票人印章為真正,但抗辯:票上日期不是伊

  填寫,這不是伊公司的債務等語。

 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票年、月、

  日」為支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則簽發支票時若未記載發票

  日,該支票即屬無效之票據,不具支票之效力。經查:原告

  所提出票號EG0000000、EG0000000二紙支票,發票日欄位,

  僅填載105年,無月、日之記載,依上述說明,顯屬無效。

  而另六紙支票,提示時雖有填載發票日,但原告自承發票日

  為其填寫,並主張:被告授權伊可以填寫云云,但被告否認

  有授權填載日期之情。而原告就其主張授權乙節,並未能舉

  證以明,即不足認為真實,則依上述說明,另六紙支票亦屬

  無效。準此,上開八紙支票既屬無效之票據,不具支票效力

 ,原告執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自非有據。

㈢至於被告交付未記載發票日、不具支票效力之八紙憑證予原

  告,雙方是否另有其他民事上之法律關係,則屬另一問題,

  非本件給付票款事件審究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00萬元暨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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