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依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簡執字第一九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N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本院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正本、被告戶籍謄本、傳票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認被告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本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