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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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林文助 相對人 辜清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辜清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鄧敏慧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6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9月20日。
(四)清償日期:108年9月20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1角。
(八)相對人:辜清祿。債務人:鄧敏慧緣債務人於108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於108年10月16日清償,並開立同額本票及設定上開抵押權為擔保,詎屆期債務人並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9月15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91號財產所有人:辜清祿│├─┬──────────────────────┬────┬─────────┤│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竹山鎮│圓山││310-1│12353.02│全部│├─┼───┼────┼───┼───┼─────┼────┼─────────┤│2│南投縣│竹山鎮│圓山││313│7250.63│全部│├─┼───┼────┼───┼───┼─────┼────┼─────────┤│3│南投縣│竹山鎮│大鞍││436│570│全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