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健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健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彭健銘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六月、六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及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三年三月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