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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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獻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獻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獻慶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俊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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