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