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 蔡文邦 被告 蔡瑋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瑋婷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理由
一、被告蔡瑋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因被告覓保無著,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上開案件業經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