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6號
原告 羅濟威
訴訟代理人 曹淑敏
被告 張永靖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4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723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