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埔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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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埔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惠君 被告 陳德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依蓉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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