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1163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2130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116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